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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代位继承公证书的具体的方法是怎样的你们能处理吗

2022-06-30
公证处没有权利将遗产在各个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我们只能证明由谁来继承问题的产生似乎与继承标的有一定的关系:如果继承标的物是二种或二种以上可以折算的种类物,继承人之间有相应的书面约定,在确定的份额价值上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出证呢?如果继承标的物为一种种类物譬如:存款在出具转继承公证书中理应没有障碍,如同夫妻财产应确认各半所有一样,我们可以证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其应得到的遗产份额再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然后将上面二个公证(本位和转继承)合并装订成一本公证书或者直接用要素式公证书用一份公证书出证三、问题提出长期以来继承权包括转继承、代位继承的公证书格式除了个别省市编制过参考格式外全国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文本,司法部公证司发布的《公证书格式》中也没有列入该标准文本,司法部代位继承公证书管理部门或者业内少有指导性、探讨的文件或文章出现,盼望你们能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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