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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作品作者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创作该作品的原始资料由谁掌握; 2、借用必要技术手段确定创作时间; 3、作品核心内容由谁掌握。...
专利技术作品作者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创作该作品的原始资料由谁掌握; 2、借用必要技术手段确定创作时间; 3、作品核心内容由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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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作品作者的认定途径如下: 1、创作该作品的原始资料由谁掌握。一个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 2、借用必要技术手段确定创作时间。 3、作品核心内容由谁掌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机关备查。
所谓非专利技术或者尚未申报专利的技术一般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只要该项技术复核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商业秘密最重要的是对其采取保密措施,如果不能采取有效保密措施,泄露出去成为公众所知晓的技术等,就不能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订)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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