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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关键词概括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2022-04-04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这里的内容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也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简单的决定、批准、审批、处罚内容,这里的行政机关的内容应当包括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这样行政相对人才能真正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否则就不能视为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所以这种情况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解释:“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可以把起诉期限延长至5年的规定,这是解释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一个具体体现。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时效有请求时效和诉讼时效两种,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就一般的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或诉讼而言,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被请求机关逾期不予以赔偿或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期间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3个月;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这种答复已经很详细很具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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