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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抽逃出资罪的立案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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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抽逃出资罪既遂,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对抽逃出资罪的立案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实缴出资份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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