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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超载车辆应当在违章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六个月内超载记录累计三次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行包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测仪器,对进入客运站的行包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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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物流服务等业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依法进行。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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