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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一)代表其境外母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关单...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运输部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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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调查机关作出调查结论前,可举行专家咨询会议,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程度进行评估。聘请的咨询专家不得与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具有利害关系。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四)母公司的《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七)《海运条例》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历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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