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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就交通事故责任作了科学的划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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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交通事故以后,因当事人未报案、未保护现场致事故无法查清的,参照损害是否超过交强险限额、机动车之间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事故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交通事故损害额未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即使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事故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有关人员要保护好现场,不得破坏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关键。如果是交通事故一方故意破坏现场的,破坏现场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如果事故现场不是被当事人故意破坏的,而是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比如由于暴雨等受到破坏,则由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另外,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如果在现场遭到破坏后,不能举出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那么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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