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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1,若你有证据证明她的抚养不适合孩子的成长,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2这个涉及到抚养权的变更,若双方都同意变更扶养权,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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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可进一步联系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男方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性不大。第一,有权变更抚养权和应该变更抚养权是有区别的,即使有你一两次拒绝孩子爷爷奶奶探视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你不适合抚养孩子;第二,约定小孩亲人有探视权,主要应指对其有直接抚养义务的监护人父母,而非其他人;第三,你有稳定收入和工作更利于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成长,而其父亲没有稳定收入也未积极探视,他抚养并不利于孩子;第四,孩子现在很小,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司法解释也要相关规定,更何况你那么爱孩子。所以,我认为变更小孩抚养权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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