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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六八周岁以上的无业(没有固定收入)退伍军人有补贴。依据2017年10月民政部发布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也就是五年军龄的每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150元)。
关于民政局退伍军人补贴是多少的回答为民政局启动2016年部分退役士兵享受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认定的部分老年退役士兵,从2016年1月份起,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放15元老年生活补助。 本次认定工作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 2、2016年年满60周岁及以上(即1956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以身份证为准); 3、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补补助。 二、城镇退休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 2、年龄60周岁及以上; 3、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补补助; 4、核算退休金时未将军龄计算为工龄或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时军龄没有视为缴费年限。该项活动将从8月3日起,于9月30日结束。 符合条件并在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可携带上述相关材料,以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为单位,个人提出申报。
具体情况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规定来定。根据该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适用对象是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的核查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政策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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