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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认定“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并列举了三种情形: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
职工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指派外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和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 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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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出差属于特殊工作,目的是为了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出差人员从跨出家门至回到家中,这期间的所有时间不能自由支配,都由公司来支配。因此在路途中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路上以及在宾馆期间,均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指派外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和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时间,均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其在出差地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属于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区域。因此职工在单位外派出差期间意外死亡,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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