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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报案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被害人)发现犯罪事实后,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报告请求审查处理的行为,报案人一般为偶然发现犯罪行为或事实,并不知道实施人是谁。 举报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犯罪事实或嫌疑人的行为。
(一)受理案件1、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2、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3、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4、对于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予以立案,立即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5、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告人。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要求。(二)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公安机关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应依法出示相应的证件和刑事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当位。(三)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有权并应当依法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等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四)侦查终结1、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侦查过程中或侦查终结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消案件:①没有犯罪事实的;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③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④经特赦檩令免除刑罚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情形下,如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解除,发给相应的刑事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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