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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有空难罹难者及受伤乘客来说,一般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得到赔偿。 一类是商业保险,包括乘客本人自行购买及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为购买的航空意外险。这类保险对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有详细的规定,理赔过程也比较简单。一些国家的航空公司在机票的价格中就已包含了商业保险的费用,因而具有强制性。 另一类是责任赔偿,即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据相关国内法及国际法所必须担负的赔偿。责任赔偿根据空难发生地、乘客国籍、承运人等条件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往往有很大差距,理赔过程也较复杂,因而在空难发生后,赔偿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责任赔偿上。
无论高空抛物有没有砸到人,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故意进行高空抛物,即使没有伤人,但该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其认识程度,有可能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损害的,则损害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1、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应该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根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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