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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应当记录在案,在查明事故事实后应当出具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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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及时作出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是在一个月内出具。如果因为技术鉴定等原因,会超过两个月。如果因为肇事车辆和驾驶员逃逸,可以在查获后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是交警个人原因推脱,可以向其领导或上一级交警部门反映。再不行就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不作为起诉交警部门。
对于交通事故的最长报案时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第十二条又作了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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