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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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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鉴定人是本案争议标的的所有人之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这里所指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亲密或仇嫌关系,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审判人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最亲密的朋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回避决定:决定回避,又称职权回避,检察人员(包括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检察长,存在应当回避的事由,但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其回避。如果审判人员或人民法院院长,存在应当回避的事由,但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应当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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