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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偷拿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照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家庭成员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的成员。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依据刑法精神及办案实践,盗窃家庭成员和近亲属财物能否构成盗窃罪应综合考量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亲属态度以及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在量刑方面,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构成犯罪的,不能完全按照现行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和数额标准量刑,家庭盗窃罪一般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涉嫌盗窃罪。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2013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判前只有律师、辩护人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其他任何家属都无权见人。这时,家属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防止其被刑讯逼供。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确有必要,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盗窃行为在不同地区规定的入罪金额不一样,如在四川省,一般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600元以上的,就认定为数额较大,此时就可以将盗窃行为认定构成犯罪。而要是在当地的牧区,有偷盗牛马的行为的,则一般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才会认定为数额较大。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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