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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和二审的区别:(一)不同性质的法院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事实真实情况和相应证据材料的审查,二审程序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和宪法性的审查是对法院判决的监督。(二)审判程序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原告为了行使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法院判决有异议。(三)一审原被告地位固定,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一审程序的原告,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但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充当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4)判决效力不同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判决或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直接生效。(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审可以适用简单的程序,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二审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6)不同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离婚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1、审级、层级不同。一审适用第一审法院的程序,二审有第二审法院的程序; 2、适用程序不同: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二审只能适应普通程序; 3、任务不同。二审不仅要完成同一程序的详谈任务,解决当事人纠纷,还要监督、检查下一级审判工作的任务; 4、裁判的效力不同:一审可以上诉,过了上诉期没上诉的,一审才生效;二审是最终判决,宣告后立即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审就是二审。二审的程序与一审基本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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