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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赔偿损失。收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第一责任制,先赔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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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消费者在超市买到变质食品的,如果因食用该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遭受的实际损失,如果该食品生产时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经营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出售的,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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