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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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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邮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与其他侦察手段不同,技术侦查可能涉及和侵犯被侦察人的隐私,因此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了其适用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对于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按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最后,对于通缉或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进行追捕。
有碍侦查,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64条和71条,分别是: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至于什么情况下有碍侦查,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到,只是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指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一般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1、被逮捕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逮捕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况,如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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