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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特殊职责的人侵犯未成年少女的

2021-11-22
根据以往刑法规定,如果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性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本修正案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护理、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护理职责的性侵犯。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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