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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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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元、共计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湘AC68系被告2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C68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
原告:杨xx,女,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xx号xxx户,身份证:42060619821118xxxx,联系电话:1379180xxxxx 被告(一):辛振,男,汉族,1988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7020219880207xxxx,联系电话:15092277566,系鲁B827xx机动车车主。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吴焰,联系电话:95518 请求事项: 一、依法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经济损失2638.94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承担。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2月13日19时,被告(一)驾驶鲁B827xx机动车在南京路8#门前与原告乘坐的自行车相撞。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全责,原告无责。被告(一)系鲁B827GM机动车车主,在被告(二)处投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638.94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xx2011年4月11日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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