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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 1、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有权将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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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新承包方)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般法律特征,它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不发生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的变化; 3、不改变承包地之农业用途;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愿性;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契约性;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理补偿性;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出方的特定性(即指承包方)。
集体土地是指乡、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具有所有权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有:是有期限的权利;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是以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或依法登记而发生的权利。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这里“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它是以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即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主要包括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以及“依法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或依法登记而发生的权利。 (5)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承包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 (6)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具体内容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 (7)它是以农村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 (8)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特定义务主体(即发包方)的相同性。 (9)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法定性。 (10)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的可流转性。 (11)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12)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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