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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注意被加工的物品应当由明确且具体的要求,其次尤其是在来料加工的合同中应当约定原材料提供的风险负担,这是定制加工的基础,此类合同中较为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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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中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需要谨慎选择。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定作合同由承揽人自备原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在承揽工作完成过程中,工作成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应当由何方负担损失的问题。如果由承揽人负担,则承揽人不能向定作人请求支付报酬或其他费用;如果由定作人承担,则定作人虽然不能得到工作成果,也应当支付报酬或有关费用。 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但是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42条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规定。对于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的,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风险的,由定作人负担。但工作成果灭失于定作人受领迟延时发生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该风险。对于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工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则由定作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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