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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来说,犯罪动机和犯罪结果这两项在量刑是如何考虑的?

2022-10-07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犯罪动机是酌定的量刑情节,一般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是不是构成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在考虑范围之内,犯罪动机一般只作为量刑时法官酌定考虑的情节;而犯罪结果或者说是危害后果,在以结果为要件的犯罪中是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在量刑时,不能机械地将某一种情节作为绝对的优先考虑,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犯罪人都是独特的,必须就事论事,综合考虑一个案件全部的事实情节要素,才能得出客观、令人信服的裁量结果。通常来讲,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后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而是辨证地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考虑。比如,长期遭受黑社会欺压的群众或者商户,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砍人后的多名(比如3名)黑社会人员杀死,虽然造成了3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也不属于正当防卫,但考虑到犯罪的起因、行为人的动机以及被害人过错等,在量刑上也要从轻甚至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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