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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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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职责及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便利条件。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提供缴款凭证。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按规定确定应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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