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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机关中哪些属于中央国家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正确答案是:1、3、4、5。中央国家机关是指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机构,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部门等等,他们的日常事务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办理。具体包括以下几类部门:一、国务院办公厅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内设机构中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检委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五、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1个: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测绘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邮政局(由信息产业部管理)、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所以,上面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正确答案是:1、3、4、5。
一、病假期间扣发规定: (1)月内累计病假11天及以上或连续病假半个月及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奖金余额”和“其它”。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部分,下同)的90%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年限满十年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按比例计发后,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及其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5)病假期间省定和市定职务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一起按比例计发。 (6)当年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7)省级以上劳模,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待遇可提高10%-15%。 二、事假期间工资扣发规定: (1)月内事假累计ll天和连续事假半个月者,扣发当月的“月奖金全额”、“其它”。 (2)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2l,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l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3)因私出国、出境假期待遇:事假第一个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的70%;事假第二个月发给60%;事假第三个月,发给50%。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本人工资。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制度修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这种强行推行的制度是不合法的,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其次,对于单位规定的修改制度,必须明确列明,不能随意将过错概念扩大化或者模糊化,且对于抽检这种情况,本身随机性就很强,所以,这种制度设定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再次,建议您跟单位沟通,如果对方以此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工资条、工资记录、劳动仲裁申请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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