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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形如下: 1、犯罪分子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犯罪分子...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的罪犯,有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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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 (三)年龄在六十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四)身体残废,失去劳动能力的。 犯人在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期间,算入刑期以内。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尚未减刑的; (二)罪恶民愤很大,苦主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 第十九条凡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犯人,需要办理下列手续: (一)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改局批准。 (二)事先应与犯人家属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三)犯人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时,应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及时送交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以便进行监督改造。 (四)对家居外省、市、自治区的犯人,可以将犯人和档案材料转给当地劳改局,由他们指定一个就近的劳改单位负责管理。并在犯人痊愈或刑满时,办理收监或释放手续。 (五)犯人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则上由其家庭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劳改单位可酌情予以补助。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二百一十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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