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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权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

2024-12-08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知情权可以分为直接知情权与间接知情权。 直接知情权是指该条例明确规定的患者享有的知悉权利。这包括医疗资料知情权、医疗行为知情权和医疗事故知情权。 医疗资料知情权指的是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提供的义务。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 医疗行为知情权指的是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 医疗事故知情权指的是患者对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在发现后有通报、解释的义务。 间接知情权是指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患者的知情权,包括医疗费用知情权、病历资料封存知情权、证据保全知情权、医疗事故鉴定知情权和尸检知情权。 医疗费用知情权指的是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 病历资料封存知情权指的是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应当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证据保全知情权指的是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医疗事故鉴定知情权指的是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及医疗机构可以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可以要求鉴定专家回避。 尸检知情权指的是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权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有权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有权知道检验后死者脏器的下落。这些属于患者知情权的延伸。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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