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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相关规定提示

2024-12-13
1、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独特性,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它赋予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2、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一定限制,以下情形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得到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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