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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他证据不确实充分,一来可能由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来可能由法院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嫌疑...
只有原告和同伙的指认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判刑。《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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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无罪释放的。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必须事实清楚,证明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的,或用来证明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嫌疑人有无罪证据,可以向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无罪证据或者申诉。 实际上,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并不是就会判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还有三个可能: 检察院批捕后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补充材料; 检察院批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或者判定无罪释放; 检察院批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判决有罪。
有的,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必须对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无罪释放:(1)公安机关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3)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起诉或者免除起诉的,经审查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立即释放被拘留的被告;(4)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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