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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 第二,技术转让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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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标的物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一定的技术意见、技术知识。 2.合同标的物是现有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尚不存在或尚未形成。 3.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已经权利化的技术成果。所谓权利化,包括取得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及技术秘密成果权等权利。技术转让合同由下列四种具体合同构成:(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 第二,技术转让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依技术转让合同所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2、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效力。 第一,对让与人的效力。 第二,对受让人的效力。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特定性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技术合同的标的是非常宽泛的,可以是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所能应用的技术成果,不受行业、专业和自然科学学科的限制。但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如果当事人以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为标的,则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而非技术转让合同。 2、完整性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会就咨询服务项目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但这与有着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的技术方案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也是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合同的重要区别。 3、权属性 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虽表现为以图纸、资料、磁盘、磁带为物质载体的技术文件或技术方案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但本质上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的权属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4、法定性 由于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问题,受《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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