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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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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的方法如下: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的概念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二、参加调解的当事人 一般说来,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而可以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中,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1、一般来说,就肇事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又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一般来说,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之后提出。 2、调解的地点的选择也同样重要,律师事务所甚至是其他公共场所如茶馆等都可以作为调解的地点,需注意的是,调解地点一般不能够选择到一方当事人家里或一方当事人享有绝对控制权力的地点进行,因为在那种环境下进行的调解,由于双方力量的失衡,无法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和谈判。 四、申请时间 1、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在对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交警部门调解处理,若最后能够调解成功的话,那么也不用再麻烦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了。而在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的过程中,也有很多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事项,包括调解的时间、调解的条件要求等等。但要是调解失败的话,那么建议当事人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错过了诉讼时效,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向当事人发送空白调解申请书。同一宗造成的伤亡人数为2人以上,由于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各不相同,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与死者丧葬事宜结束的时间也不相同,造成各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各不相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调解。根据伤情需要对伤者分期治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第一期治疗终结后组织调解,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在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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