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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在放弃...
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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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 保证人自己的抗辩。 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除外)。 2、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3、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来源于保证债务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
不是。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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