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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原则的要求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 一、但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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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 1、主权原则;主权原则即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是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原则。 2、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3、诉讼权利同等原则; 4、使用我国通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一)同等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具体是指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涉外行政诉讼时,可以享有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同样的诉讼权利,同时,应当承担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应当承担的同样的诉讼义务。这个原则充分体现了外国人与我国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不能任意地增设或限制外国当事人诉讼权利,也不能任意地加重或减轻外国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应当将外国当事人与我国的当事人一视同仁。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只适用于诉讼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同等,不适用于实体法的权利和义务。(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的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也对等地加以限制。只有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进行行政诉讼时,限制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我国法院才采取对等限制。这种限制是相互的,对等的。这是主权国家之间“以限制抵制限制”的对等措施在诉讼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达到平等对待。对等原则的适用,限于对等限制诉讼权利方面,不适用于对等赋予权利方面。外国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有所限制时,我国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但是,当外国对我国公民赋予的行政诉讼权利变为广泛时,通常,我国不能适用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应享有和承担与中国公民、组织同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平等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基于国际法的规定。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国际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在诉讼中的反映。“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也应同等地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它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友好关系,是国际交往中的一项重要规则。2.基于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其中包括了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对等原则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如果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便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以使我国公民和组织在他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他国公民和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对等。涉外行政诉讼的对等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这一原则之适用于外国对我国公民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下,它不适用于权利的赋予。2.所谓诉讼权利的限制,是指我国公民在该国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低于该国公民的普遍标准。3.对等原则并未赋予我国人民法院首先限制外国公民和组织诉讼权利的权力,相反,从立法旨意上来说,我国立法是不允许这样做的。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是各个缔约国在国家之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经友好协商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各种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是各个缔约国都必须遵守的。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审理活动应当使用中国的通用语言文字。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换言之,无论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是哪国公民、组织,抑或是无国籍人,在中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均使用中国当地法院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告的语言障碍可以通过翻译解决。五、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世界各国为实现国家主权,保证司法管辖权的统一行使,一般都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本国开展律师业务。我国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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