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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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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我国的《》、《》等相关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如下的一个解释: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是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那么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的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如果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婚十年后离婚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协商不成的,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财产如何分割。
(一)实物分割 在不影响共同财产适用价值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割,如粮食、现金等财产分割。 (二)价金分割 将共同财产变卖,对变卖所得价金予以分割。一般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将会降低或者消失的情况下,才进行价金分割,如一辆车、一幅珍贵的美术作品等财产。 (三)价格补偿 对于不能进行实物分割,而夫妻一方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取得共有财产,而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如夫妻共有的汽车,一方愿意今后长期使用,那么就不必变卖,而由这一方所取得汽车并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二、事实婚姻的共同财产处理原则 (一)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二)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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