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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高于诉讼请求的标的如何办呢?

2022-07-20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3、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即申请人可以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负担。 在发现他人的行为,极有可能会使得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之下,是可以向法院,或者是其他的可以保护财产价值的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的,但是保全的标的,不得超过属于自己的合法的范围,否则其请求提出也是不会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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