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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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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并发症可以再次申请鉴定。一年或多年后工伤鉴定严重变化发展的,可以重新认定或重新认定。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并发症的定义如下:一种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后者是前者的并发症,如幽门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另一种并发症是指患者在诊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患者与该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2、从后一种疾病的发生规律来看,前后疾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一种疾病的出现是突然的;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三、工伤范围工伤,又称工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和职业病伤害。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直接关系到本单位的重大利益。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有害因素导致的职业病。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5、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的。6、从事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如抢救、救灾和救人。七、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8、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一)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住所、经常居住地和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二)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3)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通勤;(4)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的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受伤是指在合理的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不是本人的主要责任。)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医疗期由医院认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属于工伤的,在法律上因工伤原因造成的并发症,也是属于工伤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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