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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抓不到人的警察会网上追逃,抓不到嫌疑人由保险公司先负责赔偿,没保险的有嫌疑人亲属负责,赔偿不了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时间要看公安机关处理进度。需要报警处理,交管局会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交管局会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案发地交管局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交管局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交管局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交管局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交管局应当告知。
交通肇事当事人逃逸未抓到的,应当事人要求,责任明确的交警可以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交警会开事故证明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只要证据充足就可以定罪量刑,与是否抓到现行没有必然联系。作为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法庭根据。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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