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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水源供应计划,科学合理调配水源下泄流量,优先保证城市供水,兼顾水库下游农业灌溉等其他用水需求。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将...
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建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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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污水排放口;(二)堆放、填埋、倾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渣土和其它废弃物;(三)设立油库、化学品仓库、装卸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四)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五)破坏植被;(六)淘金、采砂、开山采石、围水造田和在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七)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八)设立风景区(点)、居民点;(九)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十)建立墓地;(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的其他行为。前款规定范围内现有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审批、核准饮用水工程及其他项目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村镇饮用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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