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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媳妇,对公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公公母,无论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十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为第一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1、嫁出去了户口不迁是可以的,户口的迁移没有强制的规定。结婚后,女方的户口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选择迁与不迁,没有强制性的。而且如果女方是农村户口,已出嫁,但其户口未迁出,且其结婚后仍保留有土地并且在当地生活,具备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村农业户籍妇女出嫁后,户口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地分配有生产资料,应视为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获取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嫁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
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如果儿子先于老人去世,儿媳妇继续赡养老人,这样情况下,儿媳妇可以作为老人合法的第一序列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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