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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即对外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跟人数没有关系。共同犯罪责任2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
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过失共同犯罪,或者是共同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不注意,以致发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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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而言,在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况: 1.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共同行贿犯罪。其特点是: (1)参与共同行贿的主体都是单位,所有具体实施人都是为实现其单位的意志而进行的行贿犯罪。 (2)各单位都是为实施行贿而共同结合在一起,彼此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也不排除有些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势力大的单位对势力小的单位进行胁迫、利诱。 (3)具有共同行贿的故意并由各单位的具体实施人产生和表现出来。 (4)具有共同的行贿目的,都是为各自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谋得的不正当利益为共同参与行贿的单位所瓜分。 单位共同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应根据单位在共同行贿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按单位主犯、单位从犯、单位胁从犯和单位教唆犯处罚。 2.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行贿犯罪。其特点是:(1)参与共同行贿的主体既有单位也有自然人。(2)单位与自然人为了实施行贿犯罪活动结合在一起,他们各自以独立的主体参加行贿犯罪,彼此地位平等,没有隶属关系。(3)单位中的具体实施人是按单位的意志进行行贿犯罪活动,自然人按个人的意志进行行贿犯罪活动,但彼此之间形成统一的行贿故意和完整的行贿犯罪行为。(4)行贿犯罪所得利益分别为单位和自然人所有。 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行贿犯罪,应根据单位和自然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只有单位起主要作用的或单位与自然人作用相当的,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而自然人起主要作用的,则应确定为行贿罪的共同犯罪。 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刑法》对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尚无明确的规定,新刑法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又有差别。因而,对“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只能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深入及刑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在适当的时候由“两高”联合作出司法解释。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如下问题:1、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不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 (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依照规定。
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过失共同犯罪,或者是共同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不注意,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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