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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分立是指原公司注销,新成立多个公司。派生分立就是指原公司不注销,再设立一个或者是几个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分立,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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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的天然属性与自然属性都要求其成员为两人以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第一项就是“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就是对这种基于自然性和社会性所反映的法则的认可。 我国1997年《合伙企业法》中曾经要求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其原因是当时没有承认法人参加合伙企业的投资地位,也没有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存在。法律强调全体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是因为在立法的过程中已经有学者提出了法人成为合伙人和设立有限合伙的意见,甚至早期的法律草案中已经包含了上述两种意见的内容,而法律最终没有采纳上述意见,表明立法机关所持的一种稳健态度。2006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中删去这句话,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已经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作了分别的制度建设,普通合伙人当然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言自明;另一方面,这句话本身不代表一种条件,在《合伙企业法》总则部分对普通合伙企业定义已经做了明确表述,避免重复予以删去。 对于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在我国学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立法机关综合了不同意见,在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为了防止公共风险,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一种禁止,也是一种警示,除此之外的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由公司自己决定。对于公司而言,控制风险是成功的基础,成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是很明确的。虽然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但公司因无限连带责任的拖累而可能一败涂地,即使公司自己从事的主业范围是盈利的。在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中,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选举董事、质询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工作而纠正管理者的不当行为,但当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时,股东无法逾越公司的界限而制约其他合伙人,任一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商业活动恰恰是普通合伙企业的自然属性。即使合伙协议选择了执行合伙人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连带责任大大强化了合伙企业的商业信用。如果合伙人中一旦出现害群之马,作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人合伙人的灾难是无法避免的。作为普通合伙人一旦发生责任其数额是无法明确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参加合伙企业没有规定,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禁止公司成为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口与户籍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人们常常把户口与户籍当作同等意义的词来使用。
1、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是由财产所有人来亲自行使的。但是处分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的。处分权的分离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2、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相分离。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的不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生活和生产的特定目的。因此,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中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其财产所有权的后果,而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者企业,并不丧失国有土地所有权,而是借助于出让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土地的价值,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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