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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个合伙人的出资,另一部分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这也就是合伙人投入的资本加上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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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林业部门负责根据临时用地的总数量,按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及时、分批次地提供。 2、临时用地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办理手续及恢复和移交工作”的原则。施工单位(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使用方,需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责恢复已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向县级协调指挥部办理移交工作。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使用临时用地。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调整。对取土区临时用地,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勘测、实验,获得真实、准确的地质数据,防止取而不能用,用而不能全用,造成浪费临时用地。
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遵循的基本原则。所谓自愿,是指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必须出于自己的意愿,一方面,合伙人不应做自己不愿做的事情,违心加盟合伙,订立协议;另一方面,任何合伙人和其他人不得以其身份或所处某种地位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强迫他人参与合伙,在合伙协议中规定别人不能接受的意见和做法。所谓平等,即指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相互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和主从之分,无论是出资多的或是出资少的合伙人,无论是发起的合伙人或者是响应的合伙人,在协商订立合伙中,各自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同。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事活动的重要原则,也是合伙协议的基本准则,如果合伙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协议也难免不公平,合伙就无从谈起,设立起来也终将散伙。所谓公平,即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执行和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应体现公平原则。任何合伙人不得以其所处的某种优势地位或条件,如出资份额多或对他人的某种依附关系等,要求自己多享有权利,要求他人多承担义务,也无权规定在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或亏损分担中损害少数合伙人的权益。诚实信用,即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陈述与己有关的情况,表达自己的意见时要真诚实在,讲究信用,不带虚假和欺诈,例如对投资额的承诺不能狮子大开口,出尔反尔,言不践行。
企业拆迁赔偿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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