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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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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
(1)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 (2)贿赂的本质在于,它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贿赂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是指因为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才可能向他人索取贿赂,他人才向其提供贿赂。 (3)本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能够转移占有的有体物与无体物,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在内。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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