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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18667-》规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 (10),每级相差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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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一)一级伤残标准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2、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5、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6、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7、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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