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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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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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