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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进出口化妆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XX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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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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