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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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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条例》的有关规定;(二)是否与有关规章的内容协调、衔接;(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四)征求意见是否全面,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六)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起草程序要求;(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初步修改后的规章送审稿,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规章征求意见稿应当集体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要求时限返回市政府法制部门;逾期不返回的,视同无意见。
规章草案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市政府法制部门和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讨论中提出的询问负责解释,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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