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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基本概念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是无罪的人,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怎么认定?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押、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但应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对于出于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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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寻情网罚,对明知无罪的人,二是被追诉。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被起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徇私枉法罪的量刑。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侵犯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是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公正的具体过程。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将违反法律的正义要求,严重损害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损害司法公正。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人员。依照刑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司法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督职责的人员。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徇私、徇情动机。行为人故意对无罪人作出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如过失造成上述结果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
1、不属于。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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