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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范畴。所谓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裁判,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准司法程序)依法解决行政纠纷或特定民事纠纷的活动。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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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仲裁行为。 ⒈行政司法行为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即以依法裁处纠纷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为; ⒉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及调解机关; ⒊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和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经济纠纷,这些一般都由法律给以特别规定; ⒋行政司法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的活动,即行政机关依法裁处纠纷的行为; ⒌行政司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行政调解的执行问题有特殊性)。但它对纠纷的解决一般都不具有终局性,所以原则上也具有可诉性,不服行政司法决定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决定方式之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能情形有: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实务中,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主要针对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已撤销违法行为的情况作出。现实中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不具有可撤销性的情况;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已经执行,撤销并不能解决问题;有的行政不作为,因为时过境迁,决定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甚至申请人也不再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其职责。这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宣告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仲裁行为。 ⒈行政司法行为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即以依法裁处纠纷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为; ⒉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及调解机关; ⒊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和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经济纠纷,这些一般都由法律给以特别规定; ⒋行政司法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的活动,即行政机关依法裁处纠纷的行为; ⒌行政司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行政调解的执行问题有特殊性)。但它对纠纷的解决一般都不具有终局性,所以原则上也具有可诉性,不服行政司法决定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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