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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
监事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指定监视居住为例,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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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关于在什么情况下监视居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唯一不能自理的人的赡养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更为合适;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3、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4、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在对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事拘留措施的时候,首先要知道哪些人才是可以被监视居住的,除此之外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监视居住的时间,另外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也是很重要的。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之后,要么解除监视居住措施要么变更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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